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第三十五条关于地方青联组织统一使用全国青联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青联工作实际,特制定《绵阳市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绵阳市青年联合会是以共青团为核心力量的绵阳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市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现代化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活动;加强港澳台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紧紧围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为加快建设国家科技城和幸福美丽绵阳贡献青春力量。
第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我市各青年团体和各县市区共青团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并自愿申请加入绵阳市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委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五条 本会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六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除指定席位外,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七条 本会所辖的会员团体中的共青团、学联的负责人及其机构主责部门负责人,拟任本会委员的,属席位委员。如因工作变更,其青联委员资格自行取消,由新任人员替补。
第八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本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委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举行不少于1次,委员会换届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三、修改工作细则;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二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十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1次,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本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三、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四、决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
五、确认委员资格,确认撤销委员资格;
六、行使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参加,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审议提交常委会审议、确认的事项;
二、审议常委会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经常委会授权决定有关人事事项;
四、在委员会、常委会闭会期间,决定秘书处提出的日常事项;
五、行使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中设立界别工作委员会,界别工作委员会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常委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的职能
一、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
二、提出委员产生办法、以及依据常委会通过的委员产生办法与会员团体和有关单位协商委员人选,审核委员产生程序;
三、协调界别、会员团体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常委会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推动落实;
五、评价本会委员履职情况及本会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六、处理主席、副主席、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会务。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需向四川省青年联合会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绵阳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绵阳市青年联合会。